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执字第0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万启玲申请执行李昌玉、林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启玲,李昌玉,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942-1号申请执行人:万启玲,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昌玉,男,1957年4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林秀,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制作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3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84076元、违约金3000元、利息3112、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4076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482元、执行费116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昌玉、林秀在银行存款93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4076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