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守善与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善,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高守善。被告胡大海。被告张怀文。被告赵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守善诉被告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守善于2015年2月11日以与三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守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守善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