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荆延收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延收,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荆延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剑锟,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玉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延收与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延收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延收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延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荆延收负担。审 判 长 马曰骏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