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商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双喜与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喜,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021号原告程双喜。被告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胡乐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双喜与被告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双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双喜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购买被告“苏州保险网”手机APP,合约价格为168000元,首付2年13600元,被告承诺负责开发、运营、招商,保证原告收益,原告以后续收益支付未付的后续费用。但原告首付款支付后,迟迟未见产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广告服务,被告告之要求原告支付额外费用。2014年5月12日双方就合约服务问题另行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13600元回购“苏州保险网”APP。但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至被告公司,发现被告已人去楼空,相关工作人员均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1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手机APP客户端应用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申请注册制作APP,甲方���付服务费的事实。2、《承诺协议》,证明被告承诺回购原告购买的APP客户端,并支付原告13600元。3、收据存根,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APP注册费13600元的事实。被告苏州正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手机APP客户端应用服务合同》一份(编号:2138222),约定:甲方在乙方处申请注册制作手机APP客户端,名称“苏州保险网”,注册年限终身版,费用168000元,先付2年费用,后期看效果续费。乙方独立负责销售APP产品和向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款项,独立承担销售APP产品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乙方获得APP产品的各项服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合同另对APP的权属、甲方违约情况、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APP注册费13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迟迟未见相关产品,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5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上述《手机APP客户端应用服务合同》的履行另行签订了《承诺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合约内的剩余未付款项不用再行支付,乙方承诺将甲方所购买的APP客户端“苏州保险网”转卖,如在三个月内未转让,则由乙方按甲方投入的13600元回购,最迟付款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如到期未支付该款项则每延迟一天未付款,由被告按本金13600元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到期前乙方上述款项支付到甲方账户,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后被告未按约付款,且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手机APP客户端应用服务合同》、《承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承诺协议》系双方就《手机APP客户端应用服务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被告应当按照该《承诺协议》的约定转卖APP客户端,而被告未按约转让,则应按约以13600元的价格回购,并应在2014年8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系属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双喜支付价款136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负担。(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此页无正��)审 判 长  刘晓夏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玉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