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景伟容留他人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景伟,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宝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景伟在其停放于辽中县某处车牌号为辽XX的车内,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景伟在辽中县某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景伟在其停放在某处车牌号为辽XX的车内,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8月9日,被告人张景伟在辽中县某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一次。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景伟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有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我认罪,但我只认可起诉书中指控的两起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景伟在其停放于辽中县某处车牌号为辽XX的车内,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景伟在其停放在辽中县某处车牌号为辽XX的车内,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一次。被告人被抓获时,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46克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丛某某,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肖某某证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张景伟打电话说他在某坝上,我去了。上了张景伟的银灰色大众牌轿车后,我俩在他的车上一起吸食了冰毒。2.证人丛某某证言,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跟佟某在外面溜达,张景伟打电话问我有冰毒没,让我弄一点。张景伟开他的银灰色大众牌轿车来接的我和佟某,之后在张景伟的车里,我拿出冰毒,我们三人一起吸食了。3.尿样检验单,证明被告人张景伟尿检呈阳性、系吸毒人员的情况。4.刑事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被扣押的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的情况。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持有的毒品被扣押的情况。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景伟的自然情况。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系累犯的情况。9.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有立功的情况。10.被告人张景伟供述,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次。2014年7月初的一天,在辽中县某处我所有的辽XX号高尔夫车内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8月初的一天,在某处我所有的辽XX号高尔夫轿车里,我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一次。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伟在自己有控制权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景伟在辽中县某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丛某某和佟某吸食毒品二次的犯罪事实,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该承租房有实际控制权,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景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二、被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4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晓光代理审判员 黎旭阳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