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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良雷与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雷,顾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孙良雷。委托代理人钱永建,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雷与被告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孙良雷负担。审判员  孙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