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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铁乐诉孙东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乐,孙东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乐,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日,住磐石市。上诉人王铁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铁乐及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上诉人孙东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王铁乐。审 判 长  贾淑娜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美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