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XX与刘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XX,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刘伟斌,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赔偿款21893.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诉讼费220元,申请执行费232元,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