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覃明清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明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覃明清,广西人,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明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5000元(已缴)。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明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明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覃明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明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15000元不变(已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