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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赵松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赵松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3号原告赵卫东,男。被告赵松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东诉被告赵松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卫东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卫东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48元,由原告赵卫东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