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永贵与程玲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贵,程玲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13-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贵,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程玲琴,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前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妻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