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单县建安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金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父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闫本旭,总经理。被告:郓城县金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金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609,减半收取2804.5元,由原告山东省单县建安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桂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