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福英诉秦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英,秦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朱福英,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XX。委托代理人施桂兰(系原告之妻),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被告秦英,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首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秉昆,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英诉被告秦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福英因与被告协商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