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国义、张金海与张金海、吴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义,张金海,吴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杨国义。委托代理人:王卫琴,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海。被告:吴筱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义诉被告张金海、吴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杨国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