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健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148号申请执行人黄健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黄健与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健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健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23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4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835831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2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4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秋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