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令狐荣霞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83号罪犯令狐荣霞,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株天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令狐荣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令狐荣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令狐荣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令狐荣霞减去有期徒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利 文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