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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棠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亦宜与吴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宜,吴永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棠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黄亦宜,男,汉族,2010年1月17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男,汉族,1980年9月6日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黄亦宜父亲。法定代理人邓某,女,汉族,1986年9月29日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黄亦宜母亲。委托代理人罗明联,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永庆,男,汉族,1995年5月16日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亦宜诉被告吴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亦宜及其法定代理人吴菊灿、邓某以与被告吴永庆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亦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亦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依法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黄亦宜负担。审判员  李传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喆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