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与傅国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傅国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36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洁。委托代理人:周绍富。被告:傅国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诉被告傅国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表示考虑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宁波市江北浙东轻纺城经营服务中心明确表示不再交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