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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光文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光文,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光文。委托代理人:张海宁,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闫学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丰,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光文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光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