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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79年1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并使用该卡在本市丰台区等多地进行透支消费、取现,累计欠款金额本金达人民币17451.8元,并在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属代被告人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归还人民币247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证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被告人李×信用卡账户交易记录、本金费用确认表、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还款证明,辨认笔录,照片,网银还款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于案发后偿还全部款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