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客与黄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客,黄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陈客,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恒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固镇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客与被告黄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客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悦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