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客与黄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客,黄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陈客,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恒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固镇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客与被告黄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客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悦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