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德荣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昆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荣,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孔德荣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同意和解解决已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