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秉翰与上海晁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秉翰,上海晁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蔡秉翰,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晁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秉翰与被告上海晁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秉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