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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飞与成都天源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飞,成都天源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飞,男,汉族,1967年9月25曰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宇,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源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义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晶,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谢飞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源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飞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飞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谢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胡 瑜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