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郜二涛与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8号原告:郜二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维菊,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二涛与被告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二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二涛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