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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程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690号罪犯程东,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徐汇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阿左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2000元)。于2008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013年5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罪犯程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查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程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6月、11月、2014年2月、6月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罚金100000元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赵瑞辰审判员 窦 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多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