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等8人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等8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2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女,193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丁,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己,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庚,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辛,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等8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