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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宝成与乔巨江、乔文明、乔巨波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胡宝成,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被申请人乔巨江,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生。被申请人乔文明,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被申请人乔巨波,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申请人胡宝成与被申请人乔巨江、乔文明、乔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述:2014年5月1日,被申请人乔巨江因做生意急需用款向申请人胡宝成借款50000.00元,由乔文明、乔巨波担保,约定2014年8月1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三被申请人以无偿还能力等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申请人乔巨江、乔文明、乔巨波连带给付申请人胡宝成借款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乔巨江、乔文明、乔巨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胡宝成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