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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叶航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20号申请人:王志华。被申请人:叶航锋。申请人王志华为与被申请人叶航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航锋驾驶的赣E×××××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航锋驾驶的赣E×××××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子洪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20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关于申请人王志华为与被申请人叶航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叶航锋驾驶的赣E×××××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查封期限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