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青林与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吴青林。委托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翎鸿。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庭和村。法定代表人朱翎鸿。原告吴青林与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青林诉称,被告朱翎鸿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了借据1份,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4%,并由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朱翎鸿承诺于2013年12月13日偿还本息113000元,并由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以其设备、财产作为抵押,但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翎鸿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4%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朱翎鸿向原告吴青林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4%,由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朱翎鸿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2年12月13日前归还借款本息113000元。如不归还,由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以其设备等作抵押。为索要借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3月7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朱翎鸿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4%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借据、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翎鸿向原告吴青林借款1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依法应对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翎鸿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主张按月息2.4%计付自借款之日(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同时主张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可同时主张,但合计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翎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青林借款100000元,并就该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翎鸿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青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45元,由被告朱翎鸿、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