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赵世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世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界,男,1994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赵世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世界酒后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3时许,赵世界用菜刀将赵某砍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头皮创疤,累计长9cm;颅骨骨折;右腕创疤,尺动脉断裂;左足背可见不规则创疤长15.5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路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1.案发后民警处警返回途中,被告人赵世界拦住警车向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作案工具菜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案发后被害人赵某对赵世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世界的供述、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赵世界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已取得赵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合赵世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世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