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通化市。被告:李某某,男,满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奕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