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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通化市。被告:李某某,男,满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奕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