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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与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57号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娜,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8:30分在本院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2月11日,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法院传票规定之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本案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63元,减半收取6731元,由原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宜萍审 判 员  韦明升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