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殷玉杰与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杰,宋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殷玉杰。被执行人宋宝山。申请执行人殷玉杰与被执行人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本院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宋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殷玉杰借款1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宋宝山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宝山有能力而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执行费143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余款申请执行人殷玉杰放弃。申请执行人殷玉杰申请本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8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