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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崔同昌与王发东、王发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同昌,王发东,王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崔同昌,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候小屯村177号。被执行人王发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候小屯村10号。被执行人王发春,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候小屯村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同昌与被执行人王发东、王发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发东、王发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发东、王发春与申请执行人崔同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发东、王发春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