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方认诉被告张迎宾、张号友、苏英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认,张迎宾,张号友,苏英花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方认,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被告张迎宾,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被告张号友,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告苏英花,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方认诉被告张迎宾、张号友、苏英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认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