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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宋修利、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宋修利,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镕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修利。被执行人: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修利、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高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