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金玉与景庆军、青县清州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玉,景庆军,青县清州镇人民政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青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董金玉。委托代理人费立增,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庆军。被告青县清州镇人民政府,地址:青县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邓洪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景庆军,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负责人李士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祈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1号楼B座16层。。负责人苗笑一,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文,系该公司职员。本案在审理原告董金玉诉被告景庆军、青县清州镇人民政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董金玉交通事故各项损失85000元;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董金玉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270元。以上一、二项赔偿款于2015年3月5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青县支行,户名:董金玉,账号:62×××06)。其他无瓜葛。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