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海荣与郭亮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荣,郭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13号原告:刘海荣,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郭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荣诉被告郭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荣撤回对被告郭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海荣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