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1-3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黄某某申请执行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2月16日执行20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