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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1-3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黄某某申请执行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2月16日执行20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