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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国与被执行人伍家科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国,伍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国,被执行人:伍家科,本院在执行刘兴国申请执行伍家科、廖艳华、伍家雄关于民间借贷一案,……(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