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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海英诉王治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3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