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某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处处长。何某与凌海市某某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某处经费困难,债务较多,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铁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