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都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韩某某、成都佳美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佳美门窗有限公司,韩久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段功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群芳,女,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佳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廖东芳,经理。被告韩久林,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美门窗有限公司、被告韩久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成都佳美门窗有限公司、被告韩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原告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星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