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郑木庆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木庆,赵卫英,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286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郑木庆,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赵卫英,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木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郑木庆、赵卫英、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木庆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058、3066、3076、3082号401-411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XXX-XXX号1_2层房屋;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卫英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木庆及赵卫英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木庆在被执行人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拥有的金额为人民币7,320,000元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木庆在案外人上海月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金额为人民币39,816,000元的股权。此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木庆、赵卫英、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被执行人郑木庆、赵卫英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郑木庆、赵卫英、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