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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东辰与临城县东兴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辰,临城县东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杨东辰。被执行人临城县东兴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临城县东兴煤矿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临城县东兴煤矿在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7200元扣划至临城县收费管理局综合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