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泽兰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法执字第106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兰,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106号申请人周泽兰,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57号天林花园C幢2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章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周泽兰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岭秀阳光楼盘99-1栋负1层20号房屋(建筑面积:56.46平方米)过户到周泽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