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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曹金与张元勇、敬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金,张元勇,敬菊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1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宋杰,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敬菊华。上诉人曹金因与被上诉人张元勇、敬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元勇、敬菊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