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闫战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英,闫战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57号原告陈明英。被告闫战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英诉被告闫战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DG6**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DG6**号二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