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樊国栋与黄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栋,黄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樊国栋,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缴诉讼费用,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黄毅龙,男,50岁。原告樊国栋与被告黄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国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毅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国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樊国栋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