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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樊国栋与黄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栋,黄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樊国栋,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缴诉讼费用,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黄毅龙,男,50岁。原告樊国栋与被告黄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国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毅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国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樊国栋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